致:各船公司(代)、货主(代)、报关行、车队
为进一步规范码头的操作,提高码头单证处理效率及服务质量。依据厦门港口管理局文件厦港[2007]193号,《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港口集装箱搬移费收取次数的通知》,超过截单期交单须收取一次搬移费。
按如下方式操作:
- 按码头所公布船期表的截单期往后推迟一个小时;截单期在17:00之后的,推迟至18:00,超过此时间交单须收取一次搬移费。
- 因转关、海关查验或电子放行系统临时故障等而造成的推迟交单将酌情免收取此项费用。
此项收费项目调整自2007年 10月15日零时开始执行。
特此函告!敬请相互转告,谢谢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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